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21號
- 聲請人
- 群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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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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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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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威壢機械五金有限公│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94年2月10日 │8,757元 │CK00九五0四│ │
│1 │司蔡金生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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