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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克聖張震武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賀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弘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陳俊良嘉苗食品有限│新竹商銀會稽分行  │92年6月30日           │124,135元       │AA三五六六七二│    │
│  │公司              │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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