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24號

聲請人
承泰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2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承泰昌環保工程有限│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94年3月10日           │40,308元        │AG三六六七六一│    │
│1 │公司甲○○        │                  │                      │                │九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