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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婉玉

聲請人
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6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4月7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8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4度除字第761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2月5日  │ 7,535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
│02│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4月5日  │ 31,705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
│03│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4月5日  │ 383,622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
│04│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2月5日  │ 735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
│05│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4月5日  │ 58,590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
│06│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2月5日  │ 2,993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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