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6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4月7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8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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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度除字第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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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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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2月5日 │ 7,535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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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4月5日 │ 31,705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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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4月5日 │ 383,622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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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2月5日 │ 735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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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4月5日 │ 58,590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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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久豐消防工程有限│台北富邦銀│94年2月5日 │ 2,993元 │BA0000000 │ │
│ │公司乙○○ │行中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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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