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和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7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號│├─┬──────┬─────────┬───────────┬─────────┬─────────┤│編│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 │├─┼──────┼─────────┼───────────┼─────────┼─────────┤│1│劉種│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