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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和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7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號│├─┬──────┬─────────┬───────────┬─────────┬─────────┤│編│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新台幣)  │ │├─┼──────┼─────────┼───────────┼─────────┼─────────┤│1│劉種│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元│AG0000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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