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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24號

聲請人
國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5月4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
│支票附表:                              94度除字第82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百吉定企業有│ 新竹商銀 │ 94年4月2日 │ 132,987元 │ AA0000000│  │
│ │限公司梁永聰│ 大園分行 │       │      │     │  │
├─┼──────┼─────┼──────┼──────┼─────┼──┤
│02│百吉定企業有│ 新竹商銀 │ 94年4月30日│  49,346元 │ AA0000000│  │
│ │限公司梁永聰│ 大園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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