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24號聲 請 人 國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5月4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 │支票附表: 94度除字第82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百吉定企業有│ 新竹商銀 │ 94年4月2日 │ 132,987元 │ AA0000000│ │ │ │限公司梁永聰│ 大園分行 │ │ │ │ │ ├─┼──────┼─────┼──────┼──────┼─────┼──┤ │02│百吉定企業有│ 新竹商銀 │ 94年4月30日│ 49,346元 │ AA0000000│ │ │ │限公司梁永聰│ 大園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