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49號

聲請人
添展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4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5 月4 日新聞
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9月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4度除字第84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 嘉苗食品 │ 新竹商銀 │ 94年4月30日│ 21,210元  │AA0000000 │  │
│ │ 有限公司 │ 會稽分行 │       │      │          │  │
│  │          │          │            │            │          │    │
├─┼─────┼─────┼──────┼──────┼─────┼──┤
│02│ 風祥實業 │彰化商銀東│ 94年4月10日│  9,713元  │CG0000000 │  │
│  │ 有限公司 │林口分行  │       │      │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