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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72號

聲請人
鍵盛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72 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長洲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4年4月30日 │276,000元 │AS一二五六二九│ ││1 │ │桃園分行 │ │ │九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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