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正暉彩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惠 莊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遠德實業有限公司張│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萬叁仟捌佰元 │OC0九八二三0│ │ │ │維昌 │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