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正暉彩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遠德實業有限公司張│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萬叁仟捌佰元 │OC0九八二三0│││ │維昌│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