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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90號

聲請人
濂輝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0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90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濂輝企業有限公司陳│交通銀行中壢分行 │94年5月31日 │11,287元 │TB00八四四四│ ││1 │殿鑫 │ │ │ │九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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