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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郭琇玲林望民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07號

聲請人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芳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1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 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0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94年5月25日 │1,650,000元 │UC0000000 │ ││ │司朱天來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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