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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37號

聲請人
振發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0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3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喬麒精密電子有限公│新竹商銀楊梅分行 │94年5月31日 │85,450元 │AA三三六七0七│ ││1 │司 │ │ │ │0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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