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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57號

聲請人
英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53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57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展鑫工業有限公司 │寶華商業銀行 │94年6月10日 │99,750元 │BB0四六六二四│ ││1 │ │中壢分行 │ │ │八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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