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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鉅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鉅鹿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南崁分│92年12月31日│11,340元  │FAY0000000│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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