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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5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594號

債權人
原凱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私立銘傳大學電腦與通訊工程學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銘傳大學電腦與通訊工程學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甲○○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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