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8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806號
- 債權人
- 偉龍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計算標準。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806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計算標準。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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