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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7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6752號

債權人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0號4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姓

名、住居所,並更正以全體董事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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