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45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4558號

債權人
亞富配管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亞富配管材料企業有限公司與富集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95年12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