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D○○
- 原告
- 未○○
- 原告
- 丑○○
- 原告
- 庚○○
- 原告
- 宙○○
- 原告
- 玄○○
- 原告
- 乙○○
- 原告
- 黃○○
- 原告
- B○○
- 原告
- 丁○○
- 原告
- 亥○○○
- 原告
- 午○○
- 原告
- E○○
- 原告
- 巳○○
- 原告
- 癸○○
- 原告
- 酉○○
- 原告
- 寅○○
- 原告
- 天○○○
- 原告
- 地○○
- 原告
- 甲○○
- 原告
- 子○○
- 原告
- 卯○○
- 原告
- 號
- 原告
- 壬○○
- 原告
- 宇○○
- 原告
- A ○
- 原告
- 辛○○
- 原告
- 辰○○
- 原告
- C○○
- 原告
- 戊○○
- 原告
- 戌○○
- 原告
- 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告
- 升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給付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95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本件勞資爭議,曾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在桃園縣政府進行調解,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紀錄可證。故本件起訴前無庸再經強制調解程序,合先敘明。
㈡原告等32人係受僱被告公司之勞工,被告公司於94年12月15日下午,發生資金週轉不靈支票跳票事件,次日即不見被告公司負責人丙○○,同年12月17日工廠因無原料而停止生產,廠內生產設備皆遭搬空,被告因此停工歇業,桃園縣政府於95年3 月3 日組成歇業認定小組實地會勘,認定被告歇業之基準日為94年12月29日。因被告至今仍未給付原告94年12月份薪資及資遣費,原告因此提起本訴。
㈢按「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歇業或轉讓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定有明文。所謂「歇業」係指事業單位不再繼續經營之事實上歇業狀態而言,不以已經辦理歇業登記為必要。是雇主於歇業時,雖須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之方法本有明示與默示之別,後者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762 號判例可資參照。故雇主如已拒絕續發工資,並將公司關門、停止生產,亦未提供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會,就其行為,實際上乃足認以默示之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於94年12月17日停工,當時並未為歇業或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其後經桃園縣政府認定以94年12月29日為歇業基準日,故被告確有歇業之事實,並有以默示終止與原告勞動契約之情形。是被告既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除原告宇○○、A○、辛○○、辰○○、C○○、戊○○、戌○○、申○○等8 人不予請求外,其餘原告己○○等24人均予請求,是渠等之資遣費計算如下:
⑴平均工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4 款之規定,以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六個月計算之。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原告以94年6 月至同年11月之六個月為計算平均工資之期間。原告在上開期間之工資如附表所載,並有薪資表為憑,前揭薪資表右下方有「吳」、「張」等字樣,係被告公司董事長丙○○與實際負責人張金寶所簽,表示薪資表皆經其等認可。另薪資表上姓名「劉美芳」,即為原告玄○○,因玄○○有改名之情形,有戶籍謄本可參。月平均工資計算如附表所載,計算原告之薪資,係以上開薪資「合計」欄之數額,減去「曠職」欄之數額,並將計算所得記載入附表第1 頁「94年6 月薪資」至「94年11月薪資」欄內。
⑵雇主應發給勞工之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原告以開始受僱日為到職日,又被告之歇業基準日係94年12月29日,原應以此作為工作年資計算之末日,惟原告僅計算至94年6 月30日止,即以其等到職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為工作年資。
⑶因原告僅請求46.5% 之資遣費,故其數額參照附表「積欠之資遣費」及「實際資遣費請求」欄所示。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自94年12月1日至同年月28日止之工資:
⑴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94年12月17日停工後,依民法第487 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故被告仍應給付停工後之工資至政府機關認定歇業基準日為止。被告經桃園縣政府所認定之歇業基準日為94年12月29日,被告自94年12月1 日起即未給付工資,故原告請求94年12月1 日至同年月28日止之工資。
⑵原告94年12月份之薪資數額,有會計玄○○依當月勞工出勤狀況所作之94年12月薪資表可稽。其合計欄之數額,如附表「積欠工資」欄所示。
㈤被告應給付之工資及資遣費數額詳如附表所示,又資遣費之給付,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為此,原告請求工資與資遣費之利息起算日,皆自被告於94年12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算30日後之翌日,即自95年1 月28日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桃園縣政府公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桃園縣政府函、原告玄○○之戶籍謄本、原告等人之薪資表18張、原告等人94年12月薪資表3 張(均為影本)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本件勞資爭議,桃園縣政府於94年10月20日進行調解,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紀錄可證,故本件訴訟,自無再經調解程序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受僱被告之日期、終止勞動契約日期、原告工作年資、平均工資、被告積欠薪資等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桃園縣政府公函及薪資表等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按雇主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定有明文,原告之月平均工資及工作年資詳如附表所載,被告因停工歇業,兩造之勞動契約,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被告自應給付資遣費,惟原告宇○○、A○、辛○○、辰○○、C○○、戊○○、戌○○、申○○等8 人表明不請求資遣費外,其餘原告己○○等24人僅請求其中46.5% 之資遣費,顯低於渠等可請求資遣費之數額,故原告己○○等人請求如附表「實際請求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即以原告94年6 月至同年11月間之薪資總和除以6 、乘以年資、再乘以46.5%) 為可採。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84條之2 規定計算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 條亦有規定,故被告應於94年12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給付資遣費,即應於95年1 月28日給付,因已屆履行期而尚未給付,顯已遲延,故原告請求自95年1 月28日起算資遣費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應允許。
四、又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定有明文。被告於94年12月29日停工歇業前,已積欠原告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之工資未付。而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已逾期未給付工資,則原告依勞動契約及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工資」欄所示工資,及自95年1 月2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如附表「給付總金額」欄(詳如附表)所示,及自95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受僱日期│年資計算│積欠工資期間│積欠工資│工作年資│平均工資(以94 │積欠之資遣│實際請求資│應給付總金│ │ │ │ │末 日│ │(A) │ │年6月至11月間 │費 │遣費(B) │額(A)+(B) │ │ │ │ │ │ │ │ │ │之薪資計算) │ │ │ │ │ ├──┼────┼────┼────┼──────┼────┼────┼───────┼─────┼─────┼─────┤ │1 │己○○ │82/02/01│94/06/30│自94年12月1 │ 79,333│12 5/12│ 81,337│ 1,009,934│ 469,619│ 548,952│ │ │ │ │ │日起至94年12│ │ │ │ │ │ │ │ │ │ │ │月28日止 │ │ │ │ │ │ │ ├──┼────┼────┼────┼──────┼────┼────┼───────┼─────┼─────┼─────┤ │2 │D○○ │84/07/06│94/06/30│同上 │ 60,666│10 │ 64,422│ 644,222│ 299,563│ 360,229│ ├──┼────┼────┼────┼──────┼────┼────┼───────┼─────┼─────┼─────┤ │3 │未○○ │82/01/06│94/06/30│同上 │ 93,333│12 1/2│ 101,475│ 1,268,438│ 589,824│ 683,157│ ├──┼────┼────┼────┼──────┼────┼────┼───────┼─────┼─────┼─────┤ │4 │丑○○ │86/05/03│94/06/30│同上 │ 74,667│ 8 1/6│ 79,723│ 651,068│ 302,747│ 377,414│ ├──┼────┼────┼────┼──────┼────┼────┼───────┼─────┼─────┼─────┤ │5 │庚○○ │82/02/01│94/06/30│同上 │ 51,334│12 5/12│ 48,936│ 607,620│ 282,543│ 333,877│ ├──┼────┼────┼────┼──────┼────┼────┼───────┼─────┼─────┼─────┤ │6 │宙○○ │84/05/10│94/06/30│同上 │ 39,667│10 1/6│ 36,123│ 367,245│ 170,769│ 210,436│ ├──┼────┼────┼────┼──────┼────┼────┼───────┼─────┼─────┼─────┤ │7 │玄○○ │82/02/01│94/06/30│同上 │ 51,334│12 5/12│ 47,786│ 593,341│ 275,904│ 327,238│ ├──┼────┼────┼────┼──────┼────┼────┼───────┼─────┼─────┼─────┤ │8 │乙○○ │82/02/01│94/06/30│同上 │ 40,925│12 5/12│ 60,258│ 748,208│ 347,917│ 388,842│ ├──┼────┼────┼────┼──────┼────┼────┼───────┼─────┼─────┼─────┤ │9 │黃○○ │86/03/20│94/06/30│同上 │ 25,004│ 8 1/3│ 35,704│ 297,531│ 138,352│ 163,356│ ├──┼────┼────┼────┼──────┼────┼────┼───────┼─────┼─────┼─────┤ │10 │B○○ │89/06/05│94/06/30│同上 │ 31,510│ 5 1/12│ 39,556│ 201,074│ 93,499│ 125,009│ ├──┼────┼────┼────┼──────┼────┼────┼───────┼─────┼─────┼─────┤ │11 │丁○○ │86/01/23│94/06/30│同上 │ 35,284│ 8 1/2│ 48,778│ 414,612│ 192,795│ 228,079│ ├──┼────┼────┼────┼──────┼────┼────┼───────┼─────┼─────┼─────┤ │12 │亥○○○│84/06/23│94/06/30│同上 │ 28,921│10 1/12│ 37,294│ 376,051│ 174,864│ 203,785│ ├──┼────┼────┼────┼──────┼────┼────┼───────┼─────┼─────┼─────┤ │13 │午○○ │89/08/10│94/06/30│同上 │ 47,460│ 4 11/12│ 63,034│ 309,918│ 144,112│ 191,572│ │ │ │ │ │ │ │ │ │ │ │ │ ├──┼────┼────┼────┼──────┼────┼────┼───────┼─────┼─────┼─────┤ │14 │E○○ │91/01/29│94/06/30│同上 │ 42,333│ 3 1/2│ 51,113│ 178,896│ 83,187│ 125,520│ ├──┼────┼────┼────┼──────┼────┼────┼───────┼─────┼─────┼─────┤ │15 │巳○○ │91/02/06│94/06/30│同上 │ 29,551│ 3 5/12│ 42,206│ 144,205│ 67,055│ 96,606│ ├──┼────┼────┼────┼──────┼────┼────┼───────┼─────┼─────┼─────┤ │16 │癸○○ │91/06/28│94/06/30│同上 │ 51,334│ 3 1/12│ 49,000│ 151,082│ 70,253│ 121,587│ ├──┼────┼────┼────┼──────┼────┼────┼───────┼─────┼─────┼─────┤ │17 │酉○○ │91/09/12│94/06/30│同上 │ 32,609│ 2 5/6│ 39,035│ 110,599│ 51,429│ 84,038│ ├──┼────┼────┼────┼──────┼────┼────┼───────┼─────┼─────┼─────┤ │18 │寅○○ │92/10/17│94/06/30│同上 │ 42,001│ 1 3/4│ 46,305│ 81,034│ 37,681│ 79,682│ ├──┼────┼────┼────┼──────┼────┼────┼───────┼─────┼─────┼─────┤ │19 │天○○○│92/11/18│94/06/30│同上 │ 25,198│ 1 2/3│ 34,034│ 56,723│ 26,376│ 51,574│ ├──┼────┼────┼────┼──────┼────┼────┼───────┼─────┼─────┼─────┤ │20 │地○○ │92/11/18│94/06/30│同上 │ 25,198│ 1 2/3│ 34,446│ 57,410│ 26,696│ 51,894│ ├──┼────┼────┼────┼──────┼────┼────┼───────┼─────┼─────┼─────┤ │21 │甲○○ │93/07/23│94/06/30│同上 │ 39,331│ 1 │ 47,455│ 47,455│ 22,067│ 61,398│ ├──┼────┼────┼────┼──────┼────┼────┼───────┼─────┼─────┼─────┤ │22 │子○○ │94/04/06│94/06/30│同上 │ 29,867│ 1/4│ 30,579│ 7,645│ 3,555│ 33,422│ ├──┼────┼────┼────┼──────┼────┼────┼───────┼─────┼─────┼─────┤ │23 │卯○○ │94/04/06│94/06/30│同上 │ 55,999│ 1/4│ 69,200│ 17,300│ 8,045│ 64,044│ ├──┼────┼────┼────┼──────┼────┼────┼───────┼─────┼─────┼─────┤ │24 │壬○○ │94/04/14│94/06/30│同上 │ 33,950│ 1/4│ 45,738│ 11,434│ 5,317│ 39,267│ ├──┼────┼────┼────┼──────┼────┼────┼───────┼─────┼─────┼─────┤ │25 │宇○○ │94/07/01│ │同上 │ 54,267│ │ │ │ │ 54,267│ ├──┼────┼────┼────┼──────┼────┼────┼───────┼─────┼─────┼─────┤ │26 │A ○ │94/07/15│ │同上 │ 26,410│ │ │ │ │ 26,410│ ├──┼────┼────┼────┼──────┼────┼────┼───────┼─────┼─────┼─────┤ │27 │辛○○ │94/07/28│ │同上 │ 16,972│ │ │ │ │ 16,972│ ├──┼────┼────┼────┼──────┼────┼────┼───────┼─────┼─────┼─────┤ │28 │辰○○ │94/07/25│ │同上 │ 14,268│ │ │ │ │ 14,268│ ├──┼────┼────┼────┼──────┼────┼────┼───────┼─────┼─────┼─────┤ │29 │C○○ │94/10/01│ │同上 │ 46,673│ │ │ │ │ 46,673│ ├──┼────┼────┼────┼──────┼────┼────┼───────┼─────┼─────┼─────┤ │30 │戊○○ │94/10/24│ │同上 │ 84,001│ │ │ │ │ 84,001│ ├──┼────┼────┼────┼──────┼────┼────┼───────┼─────┼─────┼─────┤ │31 │戌○○ │94/11/09│ │同上 │ 54,374│ │ │ │ │ 54,374│ ├──┼────┼────┼────┼──────┼────┼────┼───────┼─────┼─────┼─────┤ │32 │申○○ │94/11/29│ │同上 │ 44,653│ │ │ │ │ 44,653│ └──┴────┴────┴────┴──────┴────┴────┴───────┴─────┴─────┴─────┘ 註:附表所示之金額均為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