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被告
- 佳昌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朱富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次期日前提出呂德政之父呂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次期日前提出呂德政之父呂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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