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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被告
佳昌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次期日前提出呂德政之父呂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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