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3,62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3,62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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