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
- 相對人
- 登成企業有限公司
1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 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12號
1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 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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