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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峻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智字第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111,687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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