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43號
- 聲請人
- 甲○○(即益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益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益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益紹公司)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53292282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而聲請人甲○○於民國95年9 月16日就任益紹公司之清算人。惟於清算期內,債權人申報債權有應付帳款計新台幣(下同)8,490,277 元,然益紹公司之資產僅值137,230 元,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固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資產負債表、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債權人清單、益紹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錄等為憑,堪信屬實。然益紹公司之債權人僅有清河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揆諸前揭說明,其債權人既僅有一人,自無對益紹公司為破產宣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對益紹公司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