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266號
- 聲請人
- 勝星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城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7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2,70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