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4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442號
- 聲請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合強興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內湖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世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