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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3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347號

聲請人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相對人乙○○最近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5年6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7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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