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豪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凱華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姜義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