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中關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展坤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㈠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㈡相對人之全體股東、董事、經理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駱奇宏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