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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中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展坤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㈠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㈡相對人之全體股東、董事、經理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駱奇宏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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