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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翰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六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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