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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請人
蓓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南港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45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人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2,170 元,並已繳納裁判費6,060 元,嗣後減縮請求被告給付443,022 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查明。而以上開減縮後請求金額,應課徵裁判費4,850 元,該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即1,940 元(4,850 ×40﹪=1,940) ,爰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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