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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耀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加風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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