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08號
- 聲請人
- 和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八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3年度存字第28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簽立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裁全字第4605號、93年度存字第2800號案、93年度執全字第2219號卷核閱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乙節為真實,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