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75號
- 聲請人
-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且經審查該卷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惠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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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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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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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18,523 │由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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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費 │200 │由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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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費 │40 │由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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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18,7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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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