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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告
丁○○
原告
乙○○
被告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3,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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