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誌 竹同上
- 被告
-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德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800 元(訴之聲明誤載為6萬1,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