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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韓建榮即億勝工程行
  • 被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韓建榮即億勝工程行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第二、三行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 萬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9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 萬7,2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1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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