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被告
- 協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重郎
- 被告
- 必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震
- 被告
- 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義弘
- 被告
- 老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祈秋
- 被告
- 台灣紡織染整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彬
- 被告
- 復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正
- 6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16,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8,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