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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告
長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8,3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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