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民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翔瀧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5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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