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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7,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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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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