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7,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林蕙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