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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告
勤億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日益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5,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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