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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陳永來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 訴 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2 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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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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