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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5號

原告
鈺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佳宏即翰齊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

幣下同)1,099,850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1,000 元,應補徵裁判費10,89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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