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5號
- 原告
- 鈺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佳宏即翰齊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
幣下同)1,099,850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1,000 元,應補徵裁判費10,89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