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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郭琇玲卓立婷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告
甲○○
被告
珍饡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自行偕同「王樹堂」到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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