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9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
,尚應補繳37,4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