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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淨群器具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

   ,尚應補繳37,4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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