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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訴人
長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2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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