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 上訴人
-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