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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上訴人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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