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 原告
- 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士斌律師
- 被告
-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漢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