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3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仁大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甲○○
丙○○
吳瑞華即乙○○之.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四、項下(即原判決第四頁第八行)關於「黃良進」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